3 基本规定


3.0.1 体育场馆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电视转播要求进行照明设计,并应按表3.0.1进行使用功能分级。

表3.0.1体育场馆使用功能分级

表3.0.1体育场馆使用功能分级

3.0.2 本标准所作规定的场地范围除注明外均应指比赛场地。规定的照度值应为比赛场地参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值,其照度均匀度应为最低值,参考平面的高度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3.0.3 体育场馆照明应满足运动员、裁判员、观众及其他各类人员的使用要求。有电视转播时应满足电视转播的照明要求。
3.0.4 HDTV转播照明应用于重大国际比赛时,还应符合国际相关体育组织和机构的技术要求。
3.0.5 TV应急照明应用于国际和重大国际比赛时,还应符合国际相关体育组织和机构的技术要求。
3.0.6 体育场馆应按运动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实际用途进行照明设计。
3.0.7 照明设计应包括比赛场地照明、观众席照明和应急照明。
3.0.8 照明设计时应进行照明计算。照度计算网格及摄像机位置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规定。
3.0.9 照明设计在满足相应照明指标的同时,应实施照明节能。
3.0.10 照明系统安装完成后及进行重大国际比赛前,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照明检测。
3.0.11 在体育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同时考虑照明设计方案的要求。
3.0.12 对于利用天然采光的体育场馆,应采取措施降低和避免天然光产生的高亮度及阴影形成的强烈对比。


条文说明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使用功能分级是在参考国际和国外照明标准分级并结合国内实际使用要求制定的,见表1~表4。

表1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比赛分级

表1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比赛分级

表2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GAISF)比赛分级

表2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GAISF)比赛分级

表3欧洲CEN照明标准照明分级

表3欧洲CEN照明标准照明分级


3.0.2 本标准规定的照明标准值、照明计算、照明测量等除加以说明外场地范围均指比赛场地。标准中规定的照度值为使用照度值,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技术报告《体育赛事中用于彩电和摄影照明的实用设计准则》CIE l69:2005给出照明装置与维护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中使用照度与维持照度的关系可用下式计算:

 附录A中参考平面的高度,其中水平照度参考平面的高度主要是按照CIEl69;2005和各运动项目的实际高度确定的,垂直照度参考平面的高度主要是按照国际各体育组织和电视广播机构的规定确定的。

3.0.3 体育运动和竞赛项目日趋发展和普及,参与者和观看比赛的人越来越多,对照明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照明设施必须保证运动员和教练员能够看清比赛场地上所发生的一切活动和场景,这样他们才能达到最佳表现,观众也必须在宜人环境和舒适条件下紧随运动员和比赛的进行。体育场馆照明设计除应满足现场各类人员的需求外还应为观看比赛的广大电视观众提供高质量的电视转播场景。运动员和观众的照明要求可能与电视转播的要求不一致,此时应通过调整摄像机或其他手段予以解决。如射击场除目标照度要求比较高外,其他位置的照度都不是要求很高,色温也不宜过高,这与摄像的要求会有矛盾,此时应对摄像机进行调整。
3.0.4 HDTV转播照明的各项技术指标明显高于其他照明模式的要求,特别是HDTV转播照明主摄像机方向的垂直照度高达2000~2500 lx,均匀度U1和U2分别达到0.6和0.7。单从运动员、裁判员来说并非需要这样高的标准。针对目前体育场馆建设状况,实测调查表明,有些体育场馆不可能进行HDTV转播重大国际比赛也按高标准设计,这不仅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而且也没有必要;从另一方面来看,HDTV转播在我国尚未开始使用,即使投入使用短时间内也只限于举行国际重大比赛的体育场馆,这里重大国际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等。对于每项重大国际比赛国际相关体育组织和机构还会对照明提出具体的要求,如满足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各体育组织(如GAISF、FIFA、IAAF)及电视广播机构(如OBS、BOB)等的技术要求。
3.0.5 在重要的体育赛事中,当电源断电和电源瞬间突变需继续进行比赛和电视转播时,场地照明应设置电视转播应急照明。因电压瞬间突变的时间超过0.01s时,气体放电灯就会熄灭,而等待5~10min后才能再启动。这时可以把系统连接到至少两个独立的电源,使主摄像机在两个系统之一中断时获得最低的照明要求。尽管UPS、EPS不间断电源费用较高,但根据需要也可考虑用于部分照明装置,此外,有时也用金卤灯热启动解决,但热触发装置很贵。为了节约成本,本标准规定TV应急照明适用于国际和重大国际比赛,并应符合国际相关体育组织和机构的技术要求。
3.0.6 为了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大多数体育场馆都是多功能、多用途的,除用于各项体育运动外,也能用于非体育运动,如音乐会和其他文化活动。大型体育设施可为大批人群的各项活动提供服务,这样可使它们在经济上受益。对于综合性体育场馆,由于它的多用途性,照明设计首先要满足体育运动的特殊要求,如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等,但同时也要为娱乐、训练、竞赛、维护和清洗提供服务,按照不同用途和不同运动项目要求设计和编排相应的照明场景,不仅能降低照明系统运行成本,还能保证各项活动有更好的照明质量。
3.0.7 体育场馆照明除比赛场地照明外,还应考虑观众席照明和应急照明。观众席照明的目的除一般地满足看清座位的需要外,更重要地是为了满足电视转播摄像要求,包括对一些重要官员和著名人物的特写和慢镜头回放。体育场馆的特点往往是建筑体量比较大,可容纳数千人甚至数万人,人多密度大,保证大批人群安全出入体育场馆极其重要,特别是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应急照明就更必不可少。
3.0.8 因为体育场馆对照明的要求很高,照明指标控制很严格,照明模式多、数据量大,在照明设计时应该进行照明计算,只有通过照明计算才能更好地符合照明标准中对具体技术指标的要求。
3.0.9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运动项目,运动场地的大小,实际使用中最高应用级别等情况选择相对应的照明标准值,出于照明节能的考虑,不宜进行超级别设计。照明设计标准未给出上限值时,在设计时一般不应高出上一级标准值,对于最高一级标准在考虑维护系数的情况下能达到标准就可以了,并非越亮越好。目前体育场馆照明设计指标普遍偏高,应加以适当控制,出于经济的原因,国际上还提出了使用非对称的照明系统,如体育场,在主摄像机侧照明设施提供规定的垂直照度值,而在相对一侧的垂直照度可为该值的60%,这与全对称照明系统相比较可节省总的照明投资费用。但在田径赛事中摄像机的位置极其灵活,与这种照明系统会有矛盾,还应考虑实际应用的需要。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时除了选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外,提高光束利用率也是节省能源的重要手段,由于场地和观众席的照明标准相差很多,光束应尽量投向场地,最大限度地减少溢散光。
在照明设计时,首先应考虑满足各项运动的照明标准推荐值,如果照明水平高于标准值,可能会增加潜在的溢散光。改善照明质量,提高设计区域的照度均匀度和控制灯具眩光对改善视觉状况会更有效。此外,应考虑灯具的选择,所选用的灯具应有合理的配光。当按照明设计灯具准确定位和瞄准时,控制灯具瞄准角和安装高度可以限制溢散光,以利于节约能源。
3.0.10 为检验照明计算与照明设施安装完成后的符合情况应进行照明检测。对于那些正在使用中的体育场馆如果用来举行重大国际比赛,在正式比赛前也应进行照明检测。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应委托国家授权的权威检测机构进行照明检测。
3.0.11 在某些情况下,投光灯具由于体育设施的客观限制不能安装于最佳位置,以致造成照明设施很难达到既定的照明标准值或产生不能容忍的眩光。此时最重要的是建筑师和照明设计师的密切配合,这种合作需要从方案设计阶段开始直到新的体育场馆最后完成,在整个建筑物建造中,无论在室内(如顶棚系统)或室外(如赛场屋顶)对构造与设施进行整合尤为重要,其结果会获得满意的效果。
3.0.12 在室内体育馆,应避免太阳光和天空光穿透到室内,因太阳光和天空光在体育大厅和游泳馆中光泽的地面和水面上产生的高亮度及阴影会特别明显,在设计时选用遮阳窗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现象。在室外体育场,直接太阳光会产生刺眼的阴影,其结果使电视摄像机从赛场明亮被照区移动到阴影区时形成无法接受的对比。这在设计阶段通过选择最佳朝向和合适的比赛时间可以改善这种状况,同时还可使用透明屋顶材料降低赛场强烈的亮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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